一般我们所谓的「生前契约」,就是「生前殡葬服务契约」。依照「殡葬管理条例」的定义是:「指当事人约定于一方或其约定之人死亡后,由他方提供殡葬服务之契约」。
换句话说,就是消费者与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订定契约,双方约定消费者或其指定的人(家属或亲友)死亡后,其丧葬后事由这家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来负责服务。
消费者与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签订生前契约,双方会定好服务内容与服务金额。除非双方同意,否认服务内容与服务金额不能变更。若有消费者方违约,另一方即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方最多得求偿生前契约总金额20%的违约金。若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方违约(经通知逾4小时未到场执行服务),除应退还消费者所缴纳之全部费用外,另一方即消费者方得求偿生前契约总金额至少2倍的惩罚性赔偿。
在签订生前契约的同时,大部分的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都会要求消费者一次或分次缴纳全部或部分服务金额。而依据「殡葬管理条例」规定,无论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用哪种名义收取,消费者所给付任何费用的75%,生前契约业者(礼仪社)都要拿去银行信託,直到契约终止或服务完成。
「殡葬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」第28条:「本条例第44条第1项所称费用,指消费者依生前殡葬服务契约所支付之一切对价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