降半旗,谁有资格享此殊荣 点击: 时间:2015-07-24 14:36 作者:968533城市殡葬专线

[引言]下半旗也称“降半旗”,是公众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。过程是先将国旗升至杆顶,然后下降到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。降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,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、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。期间全国各公开场合的国旗,驻国外的使、领馆的国旗均应下半旗志哀。


 

悼念伟人,天安门两个月内再降半旗

 

为悼念万里同志,7月22日凌晨5点05分,随着天安门武警国旗护卫队指挥官一声令下,升旗手按动电纽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缓缓从旗杆顶部下降,降至旗杆中间位置。

 

 

万里同志的遗体今日在北京八宝山火化。首都天安门、新华门、人民大会堂、外交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政府所在地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,各边境口岸、对外海空港口,中国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。这是继6月19日为悼念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下半旗后,天安门等地第二次下半旗为领导人逝世志哀。

 

 

什么情况下,国旗会下半旗?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

下列人士逝世,下半旗志哀:

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
(二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
(三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
(四)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。

 

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

依照本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
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,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

 

国旗如何下半旗?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

①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,应当徐徐升降。

②升起时,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;降下时,不得使国旗落地。

③下半旗时,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,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。

 

新中国下过多少次半旗?

 

截至目前,天安门广场的国旗下半旗52次,其中31次系为中国国家领导人下半旗,17次为外国政治人物下半旗,1次为南联盟使馆被炸事件遇难记者,另外3次则是汶川地震、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的全国哀悼日。

 

1990年前后是分水岭

 

1990年6月,《国旗法》通过之前,国旗在何种情况下下半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。在此之前,以半旗志哀的国家领导人有20位,分别是任弼时(1950)、罗荣桓(1963)、谢富治(1972)、何香凝(1972)、邓子恢(1972)、李富春(1975)、董必武(1975)、康生(1975)、周恩来(1976)、朱德(1976)、毛泽东(1976)、郭沫若(1978)、罗瑞卿(1978)、苏振华(1979)、刘少奇(1980)、宋庆龄(1981)、廖承志(1983)、刘伯承(1986)、叶剑英(1986)、胡耀邦(1989)。

 

从这20位以半旗志哀的领导人的身份来看,逝世前是正国级领导或曾任正国级职务的的有任弼时、董必武、康生、周恩来、朱德、毛泽东、刘少奇、宋庆龄、叶剑英、胡耀邦共十位,而另外十位则没有担任过正国级领导职务。

 

1990年6月《国旗法》通过至今,有11位国家领导人在出殡时下半旗,其中除了元帅徐向前、聂荣臻外,李先念、邓颖超、王震、姚依林、陈云、邓小平、彭真、杨尚昆全部担任过政治局常委或其他正国级领导职务。这表明,在1990年之后,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志哀的标准,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。

 

时隔17年,天安门广场国旗再次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。2015年6月19日清晨,为悼念乔石同志,北京天安门、新华门、人民大会堂、外交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政府所在地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,各边境口岸、对外海空港口,中国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。

 

2015年7月22日清晨,为悼念万里同志,北京天安门、新华门、人民大会堂、外交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、政府所在地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,各边境口岸、对外海空港口,中国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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