传承文明殡葬惠民 点击: 时间:2015-04-10 10:34 作者:968533城市殡葬专线
针对当前我市殡葬改革的形势任务和要求,为全面贯彻落实殡改精神,现将中央、省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摘录如下。
 
 一、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
 
 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:积极地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,改革土葬,节约殡葬用地,革除丧葬陋俗,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。
 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
 (一)耕地、林地;
 (二)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;
 (三)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;
 (四)铁路、公路主干线两侧。
 
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,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,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,不留坟头。
 
 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上一篇:民政部:破解殡葬高消费 让民众逝有所葬 返回 下一篇:没有了
全面实行科学殡葬、绿色殡葬、
对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
惠民殡葬政策问答
闽ICP备14016982号-1 版权所有:福州市圆满生命关怀服务中心 | 968533城市殡葬服务专线| 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